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下集)

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下集)

近年來,隨著新聞與娛樂產業的競爭,狗仔隊長期跟蹤、偷拍公眾人物的行為時常引發爭議。在澳洲,這類行為同樣會觸犯刑事與民事責任。

澳洲的法制對於隱私權保障從州層級到聯邦層級均有明確規範。本文從昆士蘭州的《Criminal Code Act 1899》和聯邦法《Privacy Act 1988 (Cth)》於2025年修正增訂 Schedule 2「嚴重隱私侵害之法定侵權(Statutory Tort for Serious Invasions of Privacy)」,來探討隱私權法律規範。

一、 刑事層面:昆士蘭州《Criminal Code 1899》(以下簡稱”刑法典”)

就昆士蘭州法規為例,昆州《刑法典》第227A條明文規範「觀察或錄影侵害隱私罪」。條文規定,未經同意,在一個「合理成年人會期待隱私」的情境下,觀察或錄影他人:若他人在私人場所;或若他人正在從事私人行為,且觀察/錄影是為了蒐集該行為;即屬輕罪,最高刑罰 3年有期徒刑。

第227B條進一步規範「散布禁止影像罪」。若行為人明知或合理相信影像屬於第227A條下非法錄製,仍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加以散布,即屬輕罪,刑度同樣為最高刑罰 3年有期徒刑。此一條文旨在防堵狗仔將非法影像用於商業化操作,避免二度傷害。

此外,《刑法典》第359B條則針對「非法跟蹤」設立專門罪名。只要主觀上:故意針對某一人(被跟蹤人);時間上:可是在一次行為中持續進行,或是多次行為累積;行為類型:包含在附近徘徊、監視或接近該人;透過任何方式聯絡該人(電話、郵件、傳真、簡訊、email、App、社群媒體);在該人居住、工作或常去之處附近徘徊、監看或闖入;使用科技監視、追蹤、檢查其數位裝置紀錄、監控其email、瀏覽紀錄或社群帳號等等。只要造成被害人合理恐懼、憂慮或實際不利,即屬犯罪。

二、 民事層面:聯邦法《Privacy Act 1988》Schedule 2

2025年6月生效的 Schedule 2 首度將「嚴重隱私侵害」明文化為法定侵權。依第7條,若行為人侵入他人私密空間或濫用資訊,且同時符合:

1. 受害人於該情境下有合理隱私期待;

2. 行為為故意所為;

3. 侵害屬「嚴重」程度(例如造成明顯困擾或人格尊嚴損害);

4. 公眾利益不足以凌駕隱私權益;

則受害人可直接對行為人提起侵權訴訟,且「毋須舉證實際損害」即可成立。

救濟措施方面,第9條允許法院發布禁制令,即時制止狗仔持續跟拍或散布影像。第11條則賦予法院裁量損害賠償,包括精神痛苦的非財產損害,並在特殊情況下可判處懲罰性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第15條設有新聞工作者豁免,若行為涉及新聞資料蒐集、準備或發表,可能適用有限豁免。但須符合:行為人具新聞專業身分並受職業規範約束;內容具新聞、時事或公共利益性質;媒體須受監督機關(新聞理事會或ACMA)規範。

綜上所述,狗仔的偷拍與跟蹤在澳洲法律下同時面臨刑事制裁與民事責任。在刑事面向,依據《Criminal Code 1899》可能構成非法觀察與錄影、散布影像、長期跟蹤監視等行為;在民事面向,受害人則可依《Privacy Act 1988 (Cth)》 Schedule 2 提起訴訟,請求禁制令與高額賠償。

儘管「新聞自由」為憲政秩序下的重要價值,但 Schedule 2 第15條豁免條款亦劃下清楚界線:必須在「合法取材、具公共利益」的新聞活動中,方可獲得保護及保障。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楊芷沁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Criminal Code Act 1899》

《Privacy Act 1988 (Cth)》

圖片來源: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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