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老鼠藥下毒澳洲男 台籍女一審判決11年2月
- 2026-09-01
- 2026-08-31
- 14 Views
- 王涵睿
被告台籍楊姓女子於澳洲籍被害人在台灣留學期間,多次於被害人飲食中摻入老鼠藥,意圖使被害人無法返回澳洲,被害人於不知情狀況下服用老鼠藥後,出現腹瀉、腹痛、嘔吐、不斷流鼻血、血尿、皮膚及舌頭出現血點等凝血功能異常症狀。被害人住院期間母親來台陪護,意外於楊女家中發現老鼠藥空瓶,投毒事件復東窗事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楊女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
被告楊女因不滿澳洲籍被害人計畫返回澳洲,先後多次將含有「撲滅鼠」成分之老鼠藥摻入被害人飲食。2023年3月24日,被告首次將老鼠藥摻入葡萄汁供被害人飲用,被害人翌日起陸續出現腹瀉、腹痛、嘔吐、鼻血、血尿及皮膚、舌頭出血點等症狀,經醫師診斷為超級華法林類毒物中毒,接受維他命K1治療。
法院認定,被告首次投毒時,雖無法確認投藥劑量,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當時即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故意,但老鼠藥為人體不得食用之毒物,楊女對其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有所認識,因此僅成立傷害犯意。
然而,楊女在陪同被害人就醫期間,已親眼見聞其因中毒產生凝血功能異常,並知悉再次接觸該毒物可能導致內出血甚至死亡,卻仍於4月中旬再次投毒,致被害人病情惡化至休克、腎功能受損並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楊女更曾向醫療人員謊稱家屬拒絕入住加護病房,並代為拒絕維他命K1治療,阻礙被害人接受適當救治。法院因此認定,被告此時對死亡結果已有預見,且縱使死亡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犯意已提升為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其後,被害人病情稍有穩定並準備返回澳洲,楊女又趁照護飲食、用藥之便,於4月底前後再次投毒,使被害人症狀惡化,血液中撲滅鼠濃度亦再次升高。被害人母親後於被告住處發現老鼠藥空瓶,經醫師確認後報警,警方並查扣相關物品且驗出撲滅鼠成分,始揭發全案。
法院另認定,楊女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致責任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綜合被告多次投毒、明知毒物危險性仍持續犯行,以及阻礙醫療救治等情節,認定其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
-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刑法中的故意,又分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兩種不同的形態。
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故犯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知道或可以預見,他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並且進一步決定要實施犯罪行為;
而間接故意,又稱為不確定故意,其實也還是故意的意思,通常是指行為人雖然知道或預見,他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但依然接受或放任犯罪行為的發生。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徑會上升到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是因為明明就知道毒物的危險性可能致受害人於死地,仍然持續對被害人投毒,以及阻礙醫療救治等,認定其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而成立殺人未遂罪。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助 王涵睿 撰文 / 陳亮廷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30 號刑事判決
林鈺雄 新刑法總則(2022年9月10版)
圖片來源:
公視新聞
中央社新聞
太報新聞
TVBS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