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出軌,可以把照片放到網路上嗎?

近日有民眾在另一半的手機內發現他與出軌對象的曖昧聊天記錄,且有兩人的私密照片,於是這位民眾將聊天記錄、私密照片截圖,並發佈於社群媒體上。蒐集出軌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發佈到網路上又會觸犯到何種法律?

Q1.未經同意截圖他人的聊天記錄是否合法?

A1.

  • 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如果是基於搜集對方婚內出軌證據之目的,偷看對方手機,並且將對方與第三者的對話紀錄拍照、截圖、錄影錄音等,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

  • 有法院認為,如果是懷疑對方對婚姻不忠而進行蒐證,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 條之1 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惟也有法院認為,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 為了避免觸法,搜集對方婚姻不忠的證據仍須謹慎為之。


Q2.若是將搜集到的親密性影像公開是網路上,會觸犯何種規定?

A2.

  • 我國刑法禁止「未經同意擅自將他人性影像散布」的行為,刑法第319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和單純搜集聊天記錄及出軌的確切證據不同,性影像的傳播有額外的規定。若是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與第三者的性影像散布、傳播,或者直接上傳至網路平台,此係高度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即使對方對婚姻不忠,也不宜對方出軌的性影像公開散布。


縱使對方做出背叛婚姻的行為,在搜集出軌證據時仍應以合法方式為之,若有需要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也建議向律師諮詢、尋求專業協助,避免觸法。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助 李昕芸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圖片來源:Flaticon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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