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澳洲陪審團制度

淺介澳洲陪審團制度

在澳洲各州的法院管轄範圍中,如在District Court及Supreme Court,被列為「嚴重罪行」的「刑事案件」乃為接受陪審團審判的範疇,被告「有權選擇」只單獨接受法官審判,或使陪審團加入共同對案件進行評價。

但依據澳洲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任何在Federal Court遭到「刑事起訴」的違法行為,則「必須」接受陪審團審判。

另外,民事案件,如新南威爾士州規定誹謗罪亦可適用陪審團制。

陪審制中陪審員的選拔及組成程序是司法體系內相當關鍵的部分,當中包含人員的隨機抽選、合格評估、調查表填寫、發出傳票、根據層層篩選挑出潛在的陪審員以建立陪審團池。

在進入審判程序後,亦持續對陪審員之行為有所規範,倘陪審員犯有接受賄賂罪,將處以十年之有期徒刑。

而在定罪階段,在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需得到陪審團全體一致的有罪裁決始能定罪。

但在州級法院中,是以多數決為原則(12名陪審員中需有11人投下贊成票),例外於涉及對兒童犯罪、危害社會重大公益、進口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時,才需得到陪審員全體的一致同意。

相較於我國國民法官制度,澳洲的陪審團有以下特色:

1. 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外,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亦得接受陪審員共同審判。

2. 刑事案件下的陪審員人數通常為12人,民事則通常為4人(但上升至Supreme Court時需12人);對比我國國民法官僅取6人。

3. 無論是否完成國民教育,年滿18歲、未達75歲之澳洲公民者皆有成為陪審員的資格。

4. 在案件中無法對被告「量刑」,僅能決定其有罪與否。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律師 / 編輯 劉靚儀


參考資料:

Armstrong Legal

NSW Government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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