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與性侵之差異

【性騷擾與性侵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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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Section 28A of the 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84(澳洲1984年性別歧視法),性騷擾泛指不受歡迎的性挑釁或性好處請求,或其他不受歡迎的冒犯性、侮辱性或恐嚇性的性行為且從客觀第三人角度也會預期受騷擾者可能會感到被冒犯、羞辱或恐嚇。

包括凝視或斜視、暗示性評論或笑話、展示具有性暗示的海報、跟蹤、發送色情電子郵件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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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侵?

性侵並不以有插入的性行為為發生要件,也包含觸摸、碰觸,甚至未涉及實際碰觸的行為。因此,除了我們一般所認知的未經他人同意的不強迫性行為該當外,未經同意觸摸他人身體、強迫他人觀看色情內容、強迫他人碰觸自己的生殖器官,或是在其他人面前自慰,都該當於性侵害。

惟須注意的是,性侵也包含照片、影片等之圖像性虐待,例如未經他人同意而散播親密之照片,也屬於性侵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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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區別性騷擾與性侵?

性騷擾和性侵主要在於程度上的不同,性侵涉及未經他人同意的觸摸或性行為,而性騷擾則是較為廣義的上位概念,包括任何不當、不受歡迎的言論、性接觸或性暗示。簡言之,性侵必包含性騷擾,但性騷擾並不一定是性侵。

此外,兩者在法律類型上也有所區別。性侵為刑事犯罪,法院得對被告審判及量刑。然性騷擾依法屬於性別歧視,為民事案件,性騷擾受害人不具備向警方通報之義務,但可以向加害人請求心理傷害、身體傷害、收入損失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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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侵害,請第一時間保留證據且報警,並盡快尋求律師專業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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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律師 / 編輯 林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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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James Cook University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Government of South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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